2006年6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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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个“小人”打官司法院细说著作权
  小小是网络界知名的闪客朱志强的笔名,他的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。因耐克公司在其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与“火柴棍小人”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“黑棍小人”,朱志强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耐克公司、耐克(苏州)体育用品公司、北京元太世纪广告公司、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。近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“黑棍小人”不构成侵权,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。
  据介绍,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间,朱志强陆续创作完成了含有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的《独孤求败》《过关斩将》《小小3号》《小小5号》《小小特警》等作品,并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。
  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的“黑棍小人”剽窃了他的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,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承担200万元赔偿责任。耐克一方则认为“火柴棍小人”和“黑棍小人”都是从通用的“线条小人”演化而来,一个这样简单的图形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,因此也不应该受到保护。
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朱志强主张的是静态的“火柴棍小人”的著作权。“黑棍小人”和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有相同之处,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公有领域,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不能认定“黑棍小人”使用了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的独创性劳动,“黑棍小人”没有侵犯“火柴棍小人”的著作权,耐克公司、广告经营者北京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发布者不承担侵权责任,故判决驳回朱志强的诉讼请求。
  (刘玉民 李京华)